中文  |  English

7X24全国统一服务热线0755-33939666

  • 首 页
  • 中美专线
    • 空加派专线
    • 海加派专线

    空加派专线

    作为业内有名的美国FBA运输庄家,经过三年时间的沉淀
    我司相比其他FBA头程代理拥有更多的服务资源,就目前而言,我司空加派专线为了满足客户不同的需求,分别提供:美国专线A价/B价及广州南航直飞等美国专线服务,给予客户最合理的FBA头程解决方案...

  • 国际快递
    • DHL国际快递
    • UPS国际快递
    • FedEx联邦快递

    国际快递

    我司已致力拓展国际运输市场15个年头,紧随着国家物流业的高速发展,对物流资源进行综合整理,制定适合于各大客户可长期发展的物流运输方案。
    我们提供户到户的派送及清关服务,开展国际空运、各国际快递,代理DHL、FedEx、UPS、TNT四大快递业务...

  • 运单查询
  • 跨境供应链
  • 行业资讯
  • 常见问题
  • 关于我们
  • 联系我们

新闻资讯

公司动态行业资讯常见问题客户案例
行业资讯您现在的位置:首 页 > 新闻资讯 > 行业资讯

未经许可,这些不得出口!商务部、海关总署最新公告

发布时间:2023-07-05 09:14:23

商务部、海关总署7月3日发布关于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。满足相关特性的物项,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。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3号
关于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公告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镓、锗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有关事项公告如下:

一、满足以下特性的物项,未经许可,不得出口:

(一)镓相关物项。

1.金属镓(单质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0929010、8112929090、8112999000)。

2.氮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0001901、3818009001、3825690001)。

3.氧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5909001、3818009002、3825690002)。

4.磷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4030、3818009003、3825690003)。

5.砷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6、3818009004、3825690004)。

6.铟镓砷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8、3818009005、3825690005)。

7.硒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42909024、3818009006、3825690006)。

8.锑化镓(包括但不限于多晶、单晶、晶片、外延片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9029、3818009007、3825690007)。

(二)锗相关物项。

1.金属锗(单质,包括但不限于晶体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10、8112921090、8112991000)。

2.区熔锗锭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90)。

3.磷锗锌(包括但不限于晶体、粉末、碎料等形态)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53904040、3818009008、3825690008)。

4.锗外延生长衬底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8112921090)。

5.二氧化锗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5600002、3818009009、3825690009)。

6.四氯化锗(参考海关商品编号:2827399001、3818009010、3825690010)。
二、出口经营者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许可手续,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向商务部提出申请,填写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文件:

(一)出口合同、协议的原件或者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、扫描件;

(二)拟出口物项的技术说明或者检测报告;

(三)最终用户和最终用途证明;

(四)进口商和最终用户情况介绍;

(五)申请人的法定代表人、主要经营管理人以及经办人的身份证明。

三、商务部应当自收到出口申请文件之日起进行审查,或者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,并在法定时限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。对国家安全有重大影响的本公告所列物项的出口,商务部会同有关部门报国务院批准。

四、经审查准予许可的,由商务部颁发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件(以下简称出口许可证件)。

五、出口许可证件申领和签发程序、特殊情况处理、文件资料保存年限等,依照商务部、海关总署令2005年第29号(《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》)的相关规定执行。

六、出口经营者应当向海关出具出口许可证件,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的规定办理海关手续,并接受海关监管。海关凭商务部签发的出口许可证件办理验放手续。

七、出口经营者未经许可出口、超出许可范围出口或有其他违法情形的,由商务部或者海关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。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八、本公告自2023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

商务部 海关总署

2023年7月3日

上一篇:国际包裹和快递悬了!UPS卡车司机大罢工.....

下一篇:什么是“海运拼箱"和 "亏舱费”?亏舱费用如何计算?

返回列表
  • 中美专线

    空加派专线

    海加派专线

  • 国际快递

    DHL国际快递

    UPS国际快递

    FedEx联邦快递

  • 新闻资讯

    公司动态

    行业资讯

    常见问题

    客户案例

  • 跨境供应链

    公司简介

    荣誉资质

    关于我们

免费咨询热线:

0755-33939666

咨询服务:0755-33939666

地址:深圳市宝安区福海街道华强时代广场卓越共赢大厦2108

 

Copyright © 深圳市新航线跨境电商物流有限公司  技术支持:度可可
ADD:中国 · 深圳市     TEL:  0755-33939666   MAIL:xingyikuajingwuliu@xingyijm.com